索 引 号 | 20240604-124328-488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生态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4-02-01 | ||
名 称 | 商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森防办发〔2014〕1号
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春节将至,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
“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文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飘移方向不定,会对危险化学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油库、森林、民房、民航及其他建筑物造成极大的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防范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宣传,积极营造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辖区广场、车站、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告和标语,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电子屏幕、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从自身做起,做到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的禁售禁放工作。
三、各负其责,扎实做好禁放孔明灯的监管工作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需各方参与,持之以恒,形成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安全巡逻,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商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取缔;城管部门要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孔明灯要一律查扣;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区的管理,对于在森林防火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杜绝游客燃放“孔明灯”;供电和通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通信设施的巡查保护,避免设施因吊挂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孔明灯的相关规定;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查禁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商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