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604-124454-081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生态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2-07-13 | ||
名 称 |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2011年11月30日)
2007年以来,全省各地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为深入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3号)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建立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林区和谐的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一下意见。
一、 进一步明晰产权,夯实深化改革基础
1、积极调处林权纠纷。各地对尚未调处的林权纠纷要进行认真梳理,落实责任,尽快消除化解。对调处难度大的林权纠纷,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林业、国土资源、信访、司法、法院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调处解决。纠纷调处的相关资料要进行认真整理,归档保存。
2、加快林权证发放工作。加快林权登记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做到信息准确、录入迅速。对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要尽快制证发证。加强林权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做好查询统计、发证换证等服务工作。
3、落实林地承包政策。对已发包的林地,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不得干涉承包方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对采取集体合作经营方式的,要完善或作经营方式,落实股份合作制管理,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制定关了章程,发放股权证,由董事会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若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要求分包到户,既要重新分山到户。对承包期满的,要按照林权改革相关政策重新发包。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实行民主管理。
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林业发展体制机制
4、落实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对集体林承包经营者造林、抚育、管护等给予补贴,发展核桃并纳入当地干杂果产业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省财政按照新建每亩100元、改造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纳入“千里绿色长廊”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按照荒山造林每亩300元、林带造林每亩450元、退耕还林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纳入“三北”防护林工程范围内的,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承包经营者按照技术规程和要求进行森林抚育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使用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进行人工造林的,省、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加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力度。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期间,在开展补偿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力度。对集体所有地方公益林,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每亩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财力较好的市、县(区)可提高补偿标准。
6、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放,把从事林业生产的农户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投放的主要对象,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财政部门要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特别是林权抵押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协助金融机构搞好林权抵押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7、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政策。在加强生态保护的同时,逐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集体林采伐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人工林采伐可占有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结余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各级林业部门下达采伐计划时,要减少审判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采伐指标及时下达到需要采伐的农户。指导森林经营者或林农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简易方案,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因调整种植结构在农耕地上栽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或所有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自主处置。需要运输的林木,林业部门及时办理木材运输证。
8、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按照政策支持、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降低林地承包经营风险。在林权主体改革彻底、森林面积较大的县(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保险经办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引导林地承包经营者自愿投保。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商品林保费财政补贴55%。
9、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要采取财政帮扶和农民收入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省财政将林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市、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重点扶持核桃、红枣、花椒、板栗、柿子五大干杂果经济林基地建设。财力较好的市、县要建立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基金,重点扶持林产品贮藏,加工类企业。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围绕干杂果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种苗花卉基地建设,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推广应用,提供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10、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提倡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流转,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公益林在不改变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山林的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林业部门要完善林权流转市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确保林权流转公平合法。
11、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和引导农民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规范、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社。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开展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生产、销售等服务。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做好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重点林区县的林业部门要承担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解决林地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12、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林业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推进现代林业在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中的重大意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增强深化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林业部门要搞好牵头和组织实施,抓好协调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抓紧完善林业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林业投入。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林权流转管理、纠纷调处等工作。加强林业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崇尚奉献精神,深入一线解决林农实际困难。开展业务培训,丰富实践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