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20240604-124457-418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生态建设 发布日期 2012-07-13
名  称 关于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西 安 分 行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各银监分局,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林业局,各政策性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西安市商业银行、长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相关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积极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又一重大改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我省现有林地1.8亿亩,其中集体林地占到72%,且主要分布于山区、贫困县,林业生产力水平低、林区发展滞后、林农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将极大地调动农民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效解决农民增收致富问题。
   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从金融层面,加快支持我省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是我省各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此举不仅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对增加就业、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二、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金融支持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优化林业金融资源的区域化布局,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林业金融介入模式;坚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创新发展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健全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整体素质;坚持统筹兼顾、系统、全面、协调推进林业金融发展,做到林业与金融对接的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积极落实与林业发展的各项相关金融政策,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确保山区农民增收和林区稳定。
   (二)发展目标。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适度倾斜的原则,力争重点林区县的涉林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量20%以上,未开展涉林贷款的县(市、区),各金融机构与林业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力争两年内实现开展涉林贷款业务;基本建立涉林贷款的长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林权抵押贷款登记、评估、贷款等问题,明确相关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初步形成以林农需求为导向,从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角度,开发多种涉林、宜林的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保险服务环境,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偿、受益者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三、积极发挥金融业在促进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户县、太白县、彬县、耀州区、华阴市、西乡县、富县、榆阳区、宁陕县、山阳县等10个县(市、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特点,针对不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借款需求,采取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形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75号)文件要求,积极打造红枣、核桃、板栗、花椒、柿子、茶叶、桑蚕和木本药材八大名特优经济林基地。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试点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改进林改抵押贷款方式,采用“一次核定、分次发放、额度内循环使用”方式,逐步扩大林农贷款的覆盖面。积极开办第三方介入的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即以林业资源为基础,通过借款人把林权证抵押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担保,向林农发放余额在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利用林农的信用等级、林农自律管理的优势,解决林权抵押这一特殊抵押物的管理问题。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抓住全省规划在秦巴山区、关中平原、渭北旱原区、黄土丘陵沟壑区和长城沿线风沙区五大区域因地制宜树立特色经济林、速生丰产林、苗木花卉、森林旅游等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典型的有利时机,以“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鼓励林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复制和创新“家庭合作”式、“成员入股、按股分红、实体经营、滚动发展的股份合作式(洛川模式)”、“公司+基地+农户”、“支部+协会+党员示范户(商南模式)”等农民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有机结合的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方式,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建设工程,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相结合,在阎良、千阳、浦城、南郑等11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县区,以合作社基金3倍的额度为社员提供小额贷款,并逐步向全省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和林业重点县推广。
   (四)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要依托农村网点多、贴近林区、熟悉林农的优势,增加林业信贷资金总量,确保小额信贷投放年均增长15%以上,创新林业信贷业务品种,只要风险可控,便可鼓励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加快推广,实现林业信贷品种的多样化、个性化;农业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保障其在改革试点县和林业重点县内分支机构新吸收的存款的70%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邮政储蓄银行要扩大涉林业务范围,通过大力发展批次类资产、农村小额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涉林资金代发等业务,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林区,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五)按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发展规划》总体安排,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林权改革试点县和林业重点县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以《陕西省实施七大工程促进农民增收规划纲要(2008-2012年)》为标准,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设点范围,力争每个林权改革试点县和林业重点县至少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有条件的林权改革试点县和林业重点县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作好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针对多数金融机构在林区缺乏营业网点的问题,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强行社合作,采取委托农信社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资金转让等方式间接参与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也可创新金融服务,采取与专业担保机构结合的方式直接到林区进行金融服务,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四、积极规范涉林贷款管理制度,增加信贷有效投放
   (一)贷款申请条件。林权抵押类贷款实行“抵押物属地管理”,即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到其林权所在地的各基层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各基层金融机构不得跨区域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1、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凡从事林业生产的农户(大户)并已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做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已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林改任务的,以集体保留的林权做抵押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未开展林改的村组,不得以集体所有权的林权作抵押;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对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后,方能设定抵押。
   2、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借款人为自然人,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资信状况良好,无逾期贷款记录。借款人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须低于60%,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资信状况良好,物逾期贷款记录。
   (二)抵押贷款额度确定。各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对毛竹林、低产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用材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
   (三)贷款期限安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考林木生产周期,将对用于生活和非营林的贷款期限可设计为2-3年;对毛竹林、低产林改造等周期短的速丰林的贷款期限可设计为3-5年;对周期在10年以上的用材林,期间有间伐收益和林下经济收益的贷款期限可设计为10年,同时结合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通过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按照实际情况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以10年为限。
   (四)贷款利率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林业贷款利率。鼓励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凡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在其自身信用等级相对应得贷款额度内,可享受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执行城区房产(民用住宅)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对各种互助合作组织成员执行优惠利率,其贷款利率较同等条件下非成员贷款利率优惠10%;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五)财政贴息制度。应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探索从林业部门从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把林权抵押贷款与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紧紧的结合起来;对特色林业产业(如油茶改造、毛竹改造)、林工企业贷款县财政给予30%的贴息;对低保户、困难户贷款县财政给予全部贴息;对农民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放贷,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由县财政贴息。
   (六)贷款权限、激励机制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在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授权权限,增加授权品种;对基层自主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事前报备制;对授信企业贷款超过二级分行权限的,可采取特别转授权;对优质客户,可在信贷管理体制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年限内信贷服务条款。广泛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将贷款,商业汇票、担保、贴现、开证等品种纳入“一揽子”授信额度内,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品种的需求。建立健全信贷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营销成绩显著的信贷人员,在收回贷款本息后,应按利息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不良资产管理上,应废除那些违背经济规律的规定和做法,如新增贷款不良率零增长、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等等。增加免责条款,强化奖励机制,对于认真执行信贷政策的,要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奖励条款。
   (七)贷款跟踪管理。应建立政府指导、推动,以信用协会为依托的信贷协管员制度,信贷协管员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推荐,信用协会审核,金融机构审批;信贷协管员只协管不代办,主要职责是协助农信社以及各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推介、贷后跟踪管理及协助收贷;协管员的报酬可以从信贷利润中给予一定的补助,也可以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八)贷款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抵押人若转让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进行保护性管理,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抵押林权在抵押存续期间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因意外毁灭或部分灭失,造成债务无法归还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征用的,其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各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1.协议处置抵押物。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协议,通过拍卖、协商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2.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林业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批,优先安排采伐指标;3.依法处置抵押物。各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
   五、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一)债券类融资工具介入涉林业务的制度安排。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对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林业部门牵头,在本辖区范围内筛选组织发债中小企业,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统一发行”的形式发行,林业部门应分解发债总额,也各发债企业签订债务分担协议,将债务落实到各企业,明确各发债企业发行债券的数额和各自相应承担的债务本息即分别负债,以及债券利率、还本付息时间等。
   (二)担保机构介入涉林业务的制度安排。鼓励省内各类已有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在各改革试点县和林业重点县财政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县(区)政府从育林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县(区)林业劳动服务公司等涉林单位的自筹的方式建立县(区)林业投资担保公司;借鉴外省经验,探索由政府设立事业性单位(林权收储公司)的模式兼为森林资源流转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
   1.林业担保收费。应规范林业担保收费,担保公司可在确保正常运转的原则上按微利收取担保费,具体为: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58号)中第五十六条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可实行浮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2.林业担保倍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及林业经营大户设立林业合作担保基金,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六、积极探索建立陕西省森林保险体系
   在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的前提下,坚持“农户需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共保经营”方式,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在承保中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具体规定如下:
   (一)森林保险对象。森林保险对象包括生态公益林、用材林、主要经济林材种和毛竹。在承保方式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林业大户,国有、集体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单独投保。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的,投保森林面积应在符合参保条件面积的80%以上。
   (二)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责任可以将火灾责任设为基本责任,还可以投保综合责任险(包括由于火灾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由于暴雨、龙卷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但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原因导致林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林农意外责任和林道受灾损失责任等由各地自行试点探索。
   (三)森林保险金额。森林保险金额的确定遵循“基本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参照历史数据,按照投保树种的50%-60%再植成本确定保险金额。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费率确定应参照保险公司以往经验,尽量照顾林农利益,降低保费水平;森林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损失率年度间波动大,应进行严谨的测算。
   (四)森林保险赔偿。被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为全部损失时,根据保险金额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可探索性开展对每次事故设定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以提高林业种植户、国有和集体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防灾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避免森林巨灾风险造成毁灭性打击,出现保险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对森林保险实行单独核算,赔付金额实行超额5倍封顶;还应针对森林保险设立单独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森林保险保费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核损理赔工作应发挥乡镇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基层林业技术队伍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同代办理赔和防灾防损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
   七、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一)林业部门将设计统一格式的《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林木抵押他项权证书》,以便于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采集和电子化标准管理;探索筹建林权交易中心,保障交易信息、市场行情的透明、及时,加速森林资源的流转;林业部门须将上述信息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初步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运用集中评定、短信电话采集等方式采集林权及林农信用资料,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对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林农基本资料档案表,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乡、村等基层办事机构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不断更新完善,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保证贷款的顺利发放和回收。
   (三)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细化各类林业贷款条件、程序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各地林业部门、金融机构应按季对辖区林业贷款情况相互核对后分别向省林业厅、各金融机构省级主管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报表,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贷款五级分类、提取拨备,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涉林企业和个人,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联手实行通报、停贷、停发采伐证等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加大对信贷员林业知识的培训力度。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开办培训班的方式聘请林业部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林业勾图识别能力,能确保实际设定抵押与实地察看的林权相符,保证抵押的真实性,而提高材积量的测算能力,能较为准确地把握抵押林权的实际价值。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新增林业贷款/新增农业贷款>30%)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在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在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鼓励改革试点县和林业重点县建立林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制度,由政府从育林基金、维检费等提前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损失。
   (三)各级林业部门应探索、试点县(市)林业部门通过授权形式将林权抵押登记工作交由乡镇林业站办理;研究每个县(市)设立1家评估机构,健全涉林资产评估体系的可行性。要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
   (四)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管理和考核办法。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五)人民银行、财政、银监、保监、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机制,试点县(区)成立林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林业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会商、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建立双项工作进度调度机制,及时沟通交流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协调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办理中出现的问题,为顺利推进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提供保障。
   (六)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分支机构适时将涉林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范围,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以保障涉林贷款数据的可信性,导向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