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sjj/2024-00011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审计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 ||
名 称 | 商洛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审计 | 文 种 |
商洛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将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财政监督等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决策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市县(区)各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和机构,以及有责任协助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健全审计整改的领导、监督和落实机制。
(一)健全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等,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审计情况、年度审计报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制度,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健全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深化拓展监督内容,开展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监督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健全政府对审计整改的落实机制。各级政府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听取专项汇报等,每年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建立牵头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督查督办,推动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在实处。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成效,推动加强源头综合治理,防止屡审屡犯。
第四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具体责任划分为:
(一)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
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二)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三)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负责提出整改要求,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五条 整改内容:
(一)依法纠正各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以下统称“审计报告”)指出的违纪违规和涉嫌违法问题,依法执行各项处理、处罚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根据审计机关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移送处理,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移送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纪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对审计机关反映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制度规定。
对审计监督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市县(区)委巡察办应纳入巡察内容,巡察组要具体开展检查监督并写入巡察报告。
第七条 整改要求:
(一)坚持边审边改。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在实施现场审计中发现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迅速进行整改。
(二)限时完成整改。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其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决定书送达审计机关,在一年内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制度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修改制定的制度规定送达审计机关。
(三)建立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目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要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效。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关主管部门对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既要纠正审计查出的具体问题,更要举一反三,从改革的视角和思路审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标本兼治。
第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或事项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延期整改申请、进行书面说明,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整改期限报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研究同意后,应在申请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 按照市委审计委员会要求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审计机关每年组织开展审计整改专项检查,对已完成审计整改的项目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上年完成审计项目的50%。审计整改检查纳入市县(区)委督查计划。
第十条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对需整改的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审计机关现场实施任何审计项目时,应对被审计单位以往接受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建立审计整改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督促整改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综合评定实行计分制。
(一)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在整改期内按要求已经整改到位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的不计分;
(二)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或事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并经审计机关研究同意,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计分。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屡审屡犯、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计分。
(一)未能按要求在整改时限内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的,计0.5分。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整改不到位计分,1 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1分:
1.对应整改问题或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2.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
3.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4.整改结果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三)审计机关在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虚假整改计分, 1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2分:
1.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恢复到原来状态的;
3.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期限的,或未按承诺期限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4.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在下一次审计时,发现同类问题继续存在的,按屡审屡犯计分,1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3分。
(五)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拒绝或拖延整改计分,1 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4分: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2.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3.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六)对已经被扣分处罚的未整改问题或事项,在以后的检查中发现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继续计分,一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1分。
第十三条 每年底或次年初,审计机关汇总累加当年接受审计整改检查单位情况,按计分情况划定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具体标准为:没有计分的,划定为好等次;计分为0.1-0.5分的,划定为较好等次;计分为0.6-1分的,划定为一般等次;计分大于1分的,划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整改检查考核后,将审计整改检查考核结果分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
(一)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县(区)委组织部,作为单位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调整的重要参考。
(二)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县(区)纪委监委和同级巡察办,作为纪检监察和巡察工作的重要参考,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市、县(区)纪委监委要严肃问责。
(三)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项目管理、资金安排等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健全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整改检查考核结果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形的,由审计机关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