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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5-00243 文  号 商政办发〔2025〕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2-27 15:21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推动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有效实施,根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和《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管理细则》《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聚焦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受灾群众,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分级负责、协调推进。按照“市负总责、部门协同、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纳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统筹做好“全力防、有序搬、有效治”。

科学规划、规范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便利目标,充分考虑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规范建设、按期腾退,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整合资源、统筹资金。用足用好政策,拓宽资金整合渠道,遵循“经济实用、量力而行”和“群众自筹、政府补助”的原则,合理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政府引导、广泛参与。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要求,坚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相结合,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确保避险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申报程序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采取“申报制”方式逐级上报,通过省级评审入库后,按照省级年度搬迁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县区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和群众搬迁意愿等情况,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和规模,建立搬迁对象筹备储备库,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滚动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1.认定范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区域,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由县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确保搬迁对象在划定的范围以内。

2.认定程序。按照“户主申请、村(社区)评议公示、镇办入户核实公示、县区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的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具体程序为:

(1)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搬迁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基础资料;

(2)村(居)委会评议公示。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搬迁的对象进行集体评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镇办;

(3)镇办入户核实公示。镇办组织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入户核查,通过后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办汇总上报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4)县区复核审批再公示。县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镇办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认定复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5天,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报市级备案。

3.签订协议。搬迁对象确定后,镇办应逐户与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就搬迁安置和旧宅腾拆事项依法依规作出明确约定。

(二)科学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坚持系统思维和规划引领,突出风险隐患区域划定和搬迁源头管理,按照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搬迁紧迫程度和搬迁时序确定实施对象,优先对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域的群众实施搬迁。鼓励县区政府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目的,引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进行整体搬迁,避免群众反复受灾,彻底从源头消除地质灾害威胁隐患。搬迁安置方案要对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三)合理选定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和货币化等方式安置。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可参考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避灾搬迁相关政策,具体由县区政府确定。加强新建集中安置点选址安全性评估,按照“四避开、四靠近”原则(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选址,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坚决杜绝原址重建和从旧隐患点搬到新隐患点等现象。

(四)确保工程质量。县区政府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建设主体。新建集中安置项目实行统规统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控建设成本,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按照“项目四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化。可探索EPC总承包、代建制等方式组织建设。采取分散安置的要严格规范建设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要求,规范规划选址、宅基地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质量监管和入住验收全过程管理。

(五)严格落实旧宅腾退。县区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旧宅基地腾退和拆除复垦复绿工作。严格执行“搬新腾旧、即搬即拆”的规定,严格履行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拆除搬迁群众原住房及附属设施用房、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旧宅基地拆旧复垦复绿可适当予以资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并筹集,经核查验收后拨付搬迁对象。

(六)加强资金管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县区政府要制定搬迁项目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统筹后续扶持。县区政府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负责安置区产业发展,明晰搬迁安置房屋及公共设施产权,落实社区管护责任,统筹做好搬迁户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社区服务管理、物业管理、大修基金管理等工作,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让搬迁群众乐业安居、幸福生活。

四、政策支持

(一)搬迁补助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按户均标准予以补助。省市县按4:1:5比例分担。对采取集中上楼安置的,户均补助7万元(含建房补助4.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2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奖励0.5万元),省级承担2.8万元,优先用于建房补助,市级承担0.7万元,县级承担3.5万元;对采取分散安置的,户均补助3万元,省级承担1.2万元,市级承担0.3万元,县级承担1.5万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按照年度搬迁计划,县区先行建设实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助。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完成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经复核评价确认后,省级再按照每户8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县级政府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指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等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严格执行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建设标准,新建集中安置点楼房化安置的,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家庭人口6人及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安置房建房面积。安置房风格可参考《陕西省农村特色民居设计图集》。

(三)土地政策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每搬迁1户可奖励搬迁任务县区不低于1亩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审慎稳妥渐进原则,可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域探索开展点状供地试点政策;对急需动工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一时难以落实的,可申请省级统筹,优先予以保障。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实行三周清零,做到快报快审。搬迁安置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统筹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修复、全域土地整治等相关政策,开展迁出区复垦或生态修复;利用陕西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云平台,通过调查核实举证等手段,做好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监测。腾退的旧宅基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要求的(如:不得包含小于0.1亩的图斑),优先予以列入;节余指标符合省域内流转和跨省域调剂政策的,优先予以安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参照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完成搬迁后原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保持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依法依规、应发尽发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安置房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安置的,参考经适房限售政策,原则上5年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四)税费优惠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商洛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移民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资源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各县区比照市工作专班及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

县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实施、搬迁范围划定、政策入户宣传、搬迁对象确定、安全选址评价、建设用地保障、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筹集及使用监管、群众搬迁入住、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后续扶持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级各成员单位要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科学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县区加强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设。

市发改委:积极争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搬迁群众随迁子女划片就近入学,防止因搬迁失学辍学。

市财政局:确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和核准的绩效目标,编制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监督指导,并根据情况进行绩效抽评或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

市人社局:指导做好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市资源局(市移民办):履行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以避险搬迁为手段,推动解决地质灾害问题;具体负责指导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及所在地质灾害点认定技术标准、编制申报,指导做好搬迁范围和对象确定核准、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置建设用地保障、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负责指导县区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工作,推动落实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各项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搬迁安置房工程质量及造价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搬迁群众制定购房优惠政策,指导县区盘活闲置保障性住房。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做好安置点对外交通工程建设。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安置点防洪影响评价,保障搬迁群众用水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宅基地用地需求;指导旧宅基地腾退收回、乡村建设相关政策落实;指导县区切实保护搬迁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的落实,避免因搬撂荒。

市应急局:在符合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应急管理部有关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和资金,并指导各地整合“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审计局:指导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

市林业局:指导县区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建房、公共服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占用林地审批并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政策,确保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林地、草地)权益不变,争取林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向搬迁迁出地倾斜。

市国动办: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人防工程建设支持政策,指导各县区依法依规落实。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县区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解读和宣传动员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确保舆情平稳、社会稳定。同时,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和示范引领,努力营造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导检查。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资金全链条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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