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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zfb/2024-00125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1-15 11:16
名  称 《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商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修订的《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商政办发﹝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月10日印发,现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现行《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份印发,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框架扩大和经济发展,原《办法》已不适应人防警报器发展需要,同时原印发《办法》已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持《办法》的连续性、稳定性、严肃性,更好地适应商洛人防警报通信管理形势的发展,需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适当修改。

二、修改意义

《办法》在人防警报通信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是推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5年来,我们在推行实践中,吸纳了新经验、受到了新启发、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修改原印发《办法》势在必行。修改后,必将有力地促进商洛人防警报通信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修改过程

2023年6月9日,市国动办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了修改《办法》的必要性,安排部署了具体修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初稿并召开会议反复研究;9月中旬再次召开市国动办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讨论新修订的《办法》(草稿);11月初,发函分送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文旅局、市气象局、市无委会及各县区国动办征求意见,并在市国动办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告》,经公开征求意见,部分县区国动办和部分单位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11月中旬市国动办按照反馈建议再次进行讨论修改,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基本解决了近年来商洛人防警报通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化解了一些矛盾根源,界定了一些权责关系,理顺了办事程序,更加符合了商洛人防警报通信管理工作实际,真正实现了《办法》对商洛人防警报通信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修改内容

原《办法》共34条,分8章,本次修改共8处,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三章第十二条开头增加“石油、化工企业...”,随着近年来我市重点企业增加,原条款中设置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已不满足当前工作需要。

(二)第二章第十三条“各县区应在广场...”修改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广场...”,修改后,更加明确了此项工作的范围和管理责任。

(三)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删除,该项将有效加强警报维护管理单位对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变动的,所在单位应重新确定责任人,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四)第四章第十八条中“在雷雨大风天气等恶劣天气应当进行检查”修改为“在雷雨大风天气等恶劣天气应当立即进行检查”。此项修改增加了有关单位在应急情况下紧急检修警报设施的时限要求。

(五)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实行报废更新申报制度。对拟报废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进行鉴定,作出决定,设施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或者新址重新安装警报通信设施设备”。该条对人防警报通信设施的报废更新程序进行了重新调整,有利于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发展和保护维护。

(六)第五章第二十四条,“5个工作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流程时限已有新的变化,为达到时限统一的目的,有必要修改。

(七)第六章第三十条前增加“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制定战时或平时发生突发事故传递警报通信信号的方案”。此条增加,有效增强以上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方案保障,做到有备无患。

(八)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增加内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修改和增加以下内容:

1.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

2.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3.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4.擅自发放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的;

5.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的;

6.因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被盗、被损坏破坏的;

7.危害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备安全和使用的;

以上条款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增加,将有效加强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对损坏破坏警报设施人员的责任追究。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义务。

六、政策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人:商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治与动员科

政策咨询电话:0914-233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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